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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5)205号),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分工和针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要求。
其中针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要求如下: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管行报告与反洗钱履职或洗钱风险有关的如下事件:
1.本机构及从业人员(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机构受益所有人涉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2.本机构已获知的客户涉及跨国(境)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洗钱、恐怖融资和相关犯罪活动的情况;
3.本机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等对反洗钱履职具有重要影响的风险事件或处罚情况;
4.其他可能对本机构反洗钱履职或洗钱风险管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可能造成反洗钱相关重大舆情的事件。
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反洗钱监管行提交经本机构负责人审签的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概况、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重大风险事件汇总、监管项目后续整改进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5〕20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有关金融机构(需要依法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简称反洗钱)监督管理,贯彻基于风险的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0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反洗钱监管分工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办法》规定的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管。
(二)部分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其反洗钱监管行,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其反洗钱监管行。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行负责对法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注册地为准。经金融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以许可证载明机构住所为准。存在特殊情形的,由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实际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后,报共同上级行确定反洗钱监管行。目前由实际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反洗钱监管行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附件1和附件2的名单进行调整。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非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时,应当重点关注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对当地非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依法采取后续反洗钱监管措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省级分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统筹反洗钱监管资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区域监管活动,确保对各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有效反洗钱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反洗钱履职的问题,以及对法人金融机构当地分支机构的评价结论和监管情况,应当及时向该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反洗钱监管行反馈。反洗钱监管行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涉及其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的,结合工作需要可以将相关评估结果通报相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整改措施涉及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落实的,相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在后续监管措施中配合开展核实。
二、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制定和调整全国反洗钱监管策略,明确一段时期内的反洗钱监管目标和重点。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结合本地区风险特征制定并及时调整本级反洗钱监管策略,并报上级行。
(二)反洗钱监管行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根据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合理制定并调整监管计划,确保对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范围、强度、频率和重点与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相适应。
(三)反洗钱监管行可以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报告的相关信息以及各类监管措施了解到的信息,实施并持续更新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并在现场监管过程中根据需要对非现场方式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固有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并结合反洗钱调查等涉及洗钱风险的突出案件情况,综合得出法人金融机构剩余风险状况。
(四)反洗钱监管行可以根据反洗钱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向金融机构收集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统计数据、工作报告、培训材料、操作手册、监测模型等履职资料及相应情况说明等,并予以审查。审查发现可能影响机构反洗钱履职有效性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和指导金融机构予以改进,必要时可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反洗钱监管行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存在违规问题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对于发现的典型问题和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提示,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金融机构工作要求
(一)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管行报告与反洗钱履职或洗钱风险有关的如下事件:
1.本机构及从业人员(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机构受益所有人涉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2.本机构已获知的客户涉及跨国(境)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洗钱、恐怖融资和相关犯罪活动的情况;
3.本机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等对反洗钱履职具有重要影响的风险事件或处罚情况;
4.其他可能对本机构反洗钱履职或洗钱风险管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可能造成反洗钱相关重大舆情的事件。
(二)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反洗钱监管行提交经本机构负责人审签的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概况、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重大风险事件汇总、监管项目后续整改进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监管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 ]article_adlist-->2.实际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反洗钱监管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1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监管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总部所在地 |
1 | 国家开发银行 | 北京 |
2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北京 |
3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北京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 |
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1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1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 |
1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 |
1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1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 |
1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福州 |
18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 |
1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 |
2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2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2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 |
23 |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 |
24 | 银联国际有限公司 | 上海 |
25 |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 北京 |
26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 |
27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 |
附件2
实际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反洗钱监管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反洗钱监管行 |
1 |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
2 |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
3 |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
4 |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5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6 |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7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8 |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9 |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10 |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11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12 |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
关于《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30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17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予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删除同一集团内境外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受到当地反洗钱监管部门处罚或惩戒情况的报告义务。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通知》已将相关规定删除。
二、建议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的审签主体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改为“负责人”。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主要负责人”修改为“负责人”审签。
三、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在次年1月底前提交有一定难度,建议修改时限。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提交时限修改为3月底。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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